銷售條款

銷售條款與條款

1. 通則

1.1 RS Components Ltd(「RS」)將根據本銷售條款和條件接受所有產品(「產品」)或服務(「服務」)的訂單。任何向 RS(「客戶」)訂購產品或服務的人士均受本條款與條件的約束。除非 RS 授權簽署人書面同意,否則任何其他條款均不適用於 RS 提供的產品和服務。 RS 保留隨時修改本條款和條件的權利,恕不另行通知客戶。最新版本的本條款和條件可在 mo-preprod.rsdelivers.com 上找到。 「RS 網站」包括 RS 網站以及 RS 在任何媒體上發布的任何其他產品目錄。

1.2 RS 網站上包含的或以其他方式傳達給客戶的所有產品和服務描述僅為大概描述,不構成 RS 與客戶之間合約的任何組成部分。 RS 對其網站、RS 目錄或其他產品和/或服務廣告中的任何錯誤或遺漏不承擔任何責任。 RS 網站上的產品和服務廣告不構成可承諾的要約;它僅構成 RS 邀請客戶提出購買產品和服務的要約。 RS 以書面形式向客戶確認價格和交貨日期即表示 RS 接受客戶的訂單,此時 RS 與客戶之間合約成立。

1.3 RS 不提供庫存編號以「250xxxxxxx」開頭的十位元數位產品(「擴充系列」)的庫存。本銷售條款與條件中任何明確規定與擴充系列產品相關的條款,均優先於本銷售條款與條件中其他任何不一致的條款。

1.4 RS 是一家 B2B 供應商。 RS 網站旨在供企業客戶使用,而非作為消費者的個人(「消費者」)使用。儘管有上述規定,本銷售條款和條件中的任何內容均不影響作為消費者交易的客戶的法定權利。

1.5 客戶應特別注意第 11 條,該條規定了 RS 責任的某些限制。

2. 價格

2.1 產品和服務的價格以 RS 網站公佈為準。 RS 保留隨時更改價格的權利,恕不另行通知。顧客須知,印刷版產品目錄中的價格和產品可能會有所變更。最新資訊可在 RS 網站上找到。如果 RS 網站上列出的任何產品價格與實體目錄中列出的價格有任何衝突,則以 RS 網站上列出的價格為準。

2.2 訂購產品或服務的價格將以 RS 接受訂單時 RS 網站上公佈的價格為準,但訂購並在未來指定日期交付的產品或服務(「遠期訂單」)除外。 RS 可在訂單接受日期後以書面通知客戶的方式更改遠期訂單的價格。

2.3 所有價格均不含任何銷售稅。如適用,RS 將依訂單接受日適用的稅率加收銷售稅。如任何產品或服務的供應需繳納銷售稅,客戶必須額外支付與相關銷售稅金額相等的金額。 RS 將提供合規的稅務發票。

2.4 除非與 RS 授權代表達成書面協議,擴展系列產品的價格以 RS 網站上公佈的價格為準。 RS 針對其標準庫存產品或任何其他 RS 優惠提供的折扣不適用於擴展系列產品。擴展系列產品將與標準庫存產品分開開立發票。

3. 訂單

3.1 RS 保留拒絕與任何公司或個人交易的權利。 RS 可在收到訂單後的合理期限內,透過郵寄、電話、電子郵件或傳真向客戶發出不接受通知,拒絕接受任何訂單(無論是否已收到付款)。此外,RS 可在收到訂單後的合理期限內,透過郵寄、電話、電子郵件或傳真向客戶發出書面取消通知,取消已接受的訂單。如果 RS 拒絕或取消已付款的訂單,RS 將盡快將款項退還給客戶。

3.2 RS 根據客戶要求執行訂單,但可根據客戶要求或產品已被最新版本取代的情況提供替代產品。如果訂單無法完全從庫存中完成,則未完成的剩餘訂單將(由客戶選擇)作為待完成訂單,待 RS 下次有可用庫存時再完成,或取消訂單並退款給客戶。

3.3 客戶必須使用 RS 庫存編號及其網站或 RS 紙本目錄中的定價單位提交訂單,並指定所需的配送方式。客戶透過電話、傳真或網路確認先前訂單時,必須註明「僅確認」或以其他方式明確標示為確認訊息,以避免重複。如果客戶訂購了錯誤的產品或數量,或重複下單,則將適用第 12 條(取消和退貨)的規定。

3.4 如果客戶指示 RS 從特定供應商(「指定供應商」)訂購產品,客戶保證並聲明其已對指定供應商進行所有適當的盡職調查,以確認該指定供應商是一家信譽良好且符合法規的公司,並且即使沒有 RS 的參與,客戶在法律和商業上也能夠與指定供應商開展業務。對於完全按照客戶指示採購的產品,RS 對產品的合規性、性能或適用性不承擔任何責任。客戶同意就因從指定供應商採購的任何產品而可能產生的任何責任、處罰、罰款或索賠,向 RS 進行賠償並使其免受損害。除非本條款中明確規定,並且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RS 不會就從指定供應商處採購的產品做出任何形式的協議、陳述或保證,並且只能將從指定供應商處採購的產品的製造商簽發的任何擔保或保證轉讓或分配給客戶,或以其他方式為客戶利益獲取,只要這些擔保或利益能夠轉讓或分配或以其他方式提供。

4. 交付

4.1 若客戶訂單依第3條(訂購)取消、替換或未履行,RS將交付客戶訂單中指定的產品。 RS可使用第三方交付代理將產品交付給客戶。

4.2 客戶的配送選項及其價格以訂購日 RS 網站所示為準,或將在訂購時通知客戶。客戶需知,印刷版目錄中的配送選項和價格可能會有所變更,最新資訊可在 RS 網站上查閱。如果 RS 網站和印刷版目錄中列出的任何產品的配送選項和配送價格有任何衝突,則以 RS 網站上列出的配送選項和配送價格為準。

4.3 運費是根據每筆訂單計算,無論訂購的產品數量多少。除非另有書面約定,否則將配送至客戶的常用辦公地址。

4.4 RS 將盡力按照其網站或其員工所報的交貨時間和日期(「報價交貨時間」)交付產品,但報價交貨時間僅為預估時間,RS 對任何交貨延遲的後果概不負責。交貨時間並非關鍵因素。對於在印刷目錄或 RS 網站上標記為需要特殊處理的產品,由於產品性質,其交付時間可能更長。

4.5 如果任何貨物未能在報價的交貨時間內交付,則在客戶通知 RS 此延遲的情況下,RS 將盡力確定產品是否已交付,並將告知客戶交貨狀態或新的預計交貨時間。 RS 也可自行決定向客戶退還全部運費。如果修改後的交貨時間不可接受,RS 也可自行決定提供其他交貨選項。這些是客戶對延遲交貨的唯一補救措施,RS 不對客戶或任何其他方因延遲交貨而遭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包括間接、後果性或經濟損失或利潤損失)負責。

4.6 包含擴充系列產品的訂單,若該訂單中擴充系列產品的總價值低於1,500港幣,則需額外支付運費及手續費,具體金額以訂單時報價為準。包含擴充系列產品的訂單,若該訂單中擴充系列產品的總價值達到或超過1,500港幣,則無需支付額外的運費及手續費。這些運費及手續費按每筆訂單計算,無論訂購的擴展系列產品數量多少,並將在相關訂單中首次交付擴展系列產品時收取。

4.7 出口訂單可能適用特殊交貨條件。更多詳情,請致電 853 6300 3662 聯絡 RS。

5. 檢查,運送遲延及不運送

5.1 客戶必須在交貨或提貨後儘快檢查所有產品。客戶應在交付或提貨之日起 10 天內,或在下文第 iv 條規定的情況下,在報價交貨時間或任何更新的預計交貨日期後 10 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 RS,詳細說明:

i. 產品有任何經合理檢查後發現的缺陷。在此情況下,RS 可自行決定更換產品或退還貨款。有關保固條款,請參閱第 9 條。在任何情況下,客戶均須拒收已損壞的包裹;

ii. 交付的產品有任何短缺。在這種情況下,RS 應自行決定交付未交付的產品或退還未交付產品的價格;

iii. 任何與訂單不符的產品交付(「錯誤交付的產品」)。在這種情況下,RS 應自行決定更換產品或退還貨款,但必須按照 RS 的指示將錯誤交付的產品退還給 RS,並由 RS 承擔相關費用;或

iv. 任何未交付產品的情況(此種情況下,交貨期限為預計出貨日期後10天內)。在這種情況下,RS應交付未交付的產品或退還未交付產品的價格。

5.2 如客戶未能發出任何此類通知,則應最終推定產品在各方面均與訂單相符且無明顯缺陷,且客戶應被視為已完全滿意地接受產品。除非客戶另有證明,RS 已出貨產品的記錄(包括數量)應為客戶已收到產品的確鑿證據。

5.3 上述補救措施是客戶在產品未交付或交付不足、產品有明顯缺陷或產品交付與訂單不符的情況下可採取的唯一補救措施。 RS 不對任何間接損失或其他損失,或由上述情況引起的成本(包括法律費用)、費用、責任、利潤損失、業務或經濟損失、商譽損失、損害賠償、索賠、要求、訴訟、判決或其他事項承擔責任。

6. 付款

6.1 如果 RS 尚未向客戶提供信貸,則必須在交貨前使用以下方式提前確定付款條件:

i. 信用卡

ii. 電匯

iii. 支票付款(支票必須在交貨前兌現)

6.2 可提供信用條款(需提供令人滿意的參考資料,並由RS全權決定)。如已獲得信用,客戶必須按照約定的信用條款付款。所有付款均不得有任何抵銷、扣減或反索賠。

6.3 若任何款項未在付款到期日支付,則在不影響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措施的情況下:

i. 客戶當時未支付的所有款項將立即到期應付,即使該等款項原本要到稍後日期才到期;及

ii. 客戶應負責支付 RS 為獲得或尋求獲得適當補救措施以收回客戶應付給 RS 的任何未付款項而產生的所有費用和法律成本(以賠償為基礎);並且

iii. RS 可向客戶收取自到期日起直至全額付清未付款項的利息(包括作出任何判決之前和之後),利息按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行最佳貸款利率加 1% 計算,按月複利計算;並且

iv. 若客戶未能在 RS 發出通知後三十天內支付所有未付款項,則視為客戶拒絕履行客戶與 RS 之間所有其他現有合約;並且

v. 在違約行為持續期間,暫停依該合約或任何其他合約交付產品或服務。

7. 風險與所有權

7.1 如果產品交付至客戶的財產,則產品遺失或損壞的風險應在交付時轉移給客戶,除非客戶錯誤地未能提取產品,在這種情況下,此類風險應在 RS 嘗試交付產品時轉移給客戶。

7.2 任何供應產品的所有權應在產品購買價款及所有其他欠 RS 的款項(以現金或清算資金形式)全額支付後方可轉移給客戶。如果客戶延遲向 RS 支付任何款項,則 RS 有權立即收回並退還所有所有權尚未轉移給客戶的產品。客戶特此授權並允許 RS 及其代理商在此情況下收回任何此類產品,並為此目的進入客戶的任何場所。在任何供應產品的所有權轉移給客戶(「未付款產品」)之前:

i. 客戶應將未付款產品與客戶的其他產品分開存放和/或以能夠輕易識別為 RS 財產的方式(RS 不承擔任何費用)保存未付款產品;

ii. 客戶應以信託方式作為 RS 的受託人持有未付款產品;

iii. 客戶不得毀損、污損或遮蓋未付款產品上或與未付款產品相關的任何識別標記;及

iv. 客戶應保持未付款產品處於令人滿意的狀態,並代表 RS 為其投保一切險,保額為其全部重置價值。

7.3 在不損害 RS 的其他權利和補救措施的情況下,如果客戶已出售任何未付款產品,則客戶應作為 RS 的受託人持有該等銷售所得,並應在 RS 要求時立即將該等所得支付給 RS。

7.4 RS 對產品的要求或追討本身並不解除客戶支付全部價款和收取產品的責任或 RS 就產品全部價款提起訴訟的權利。

8. 產品及可利用之資訊

8.1 RS 保留在不另行通知的情況下停止生產任何產品或進行設計變更的權利,此舉旨在持續改進產品,或為確保產品供應,且此類變更可能在任何 RS 目錄的有效期內發生。 RS 所供應產品的供應及設計的最新資訊可在 RS 網站上查閱。

8.2 除非另有書面確認,RS 網站或任何 RS 目錄中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視為對產品或其任何部分的原產地、製造或生產的陳述。

9. 保固

9.1 RS保證,從RS購買的任何產品均不存在材料和工藝方面的重大缺陷。在慣常貿易公差範圍內的缺陷不構成拒收產品或違反保證的理由。

9.2 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如果任何此類產品根據第 9.1 條存在重大缺陷,並且須遵守第 5 條(檢查、運輸延誤和未交付)中關於交付時出現的缺陷的規定以及客戶對此類規定的遵守情況,RS 將(自行選擇)更換或維修該產品或退還該產品的購買價格。

9.3 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如果任何服務有缺陷,並且根據第 13 條(服務)的規定,使用合理的謹慎和技能提供,RS 將自行選擇重新提供服務或免費向客戶提供替代產品以代替有缺陷的產品。

9.4 這些保固不適用於因不當使用、未遵循產品說明或未經 RS 同意進行的任何維修或改裝而產生的任何缺陷。

9.5 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本第 9 條規定的補救措施應是客戶對於任何違反保證以及有關產品和/或服務的供應或不供應的唯一補救措施。

9.6 本第 9 條規定的補救措施的有效性取決於:

i. 在退回任何有缺陷的產品之前,以書面形式向 RS 提出索賠;

ii. 上述 (i) 項下的書面索賠須在以下時間提出:(a) 原始發貨日期後 12 個月內;(b) RS 針對特定產品不時以書面形式指定的其他期限內(但對於某些 RS Pro 產品,該期限可能為 RS 網站上所述的 12 至 36 個月不等);或 (c)對於一次性使用或可拋棄型產品,須在允許該產品一次性使用的期限內提出,但前提是該產品在其標示的有效期或原始發貨日期後 12 個月內(以較早時間為準)使用;並且

iii. 客戶退回或處置相關產品,或提供給 RS 回收,並依照 RS 的指示妥善包裝。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對於任何退貨,客戶必須從 RS 取得退貨編號,並在所有文件上註明該編號,並註明產品的原始發票編號以及任何索賠缺陷的性質。

9.7 如果客戶退回的瑕疵產品不符合這些規定,RS 可以拒絕接受此類產品的退回,並將其退還給客戶,費用由客戶承擔。

9.8 任何由 RS 更換的產品均為 RS 所有。更換產品的所有權應根據第 7 條(風險和所有權)的規定轉移給客戶,更換產品的保固期應為缺陷產品保固期的剩餘期限。

9.9 除本銷售條款和條件中明確規定的任何補救措施外,客戶不得就其在訂購產品和/或服務時所依賴的任何不真實陳述尋求任何補救措施(除非該不真實陳述是欺詐性的)。

9.10 除本銷售條款和條件明確規定外,所有與產品和/或服務的供應或不供應有關的默示保證、條款和條件(無論是法定的還是其他的)均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排除(包括但不限於令人滿意的品質、適合用途和以合理的謹慎和技能提供服務的默示條款)。

9.11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RS 不對客戶因違反默示保證、條款或條件(無論法定或其他)或違反法律賦予 RS 的任何其他義務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責任(包括任何成本和費用)承擔任何責任。客戶確認其有責任確保其訂購的產品和服務符合其預期用途。

9.12. 在提供上述保證時,RS 不會排除或限制任何相關法律的適用,除非排除或限制將違反該法律或導致本條款的任何條款無效(「不可排除條款」)。這些保證是對任何不可排除條款的補充。

10. 出口管制和使用限制

10.1 RS銷售的某些產品受澳門、香港、英國、美國、歐盟及其他國家的出口管制法規(「出口法」)的約束。客戶應遵守所有該等出口法,並取得將產品轉讓、出口、再出口或進口至該等相關地區所需的任何許可或許可證。

10.2 客戶不得直接或間接地向任何受到澳門、香港、英國、美國、歐盟或任何其他國家實施和執行的製裁或禁運的國家或實體銷售、允許銷售、處置、出口、再出口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產品。

10.3 客戶證明並聲明,從 RS 購買的產品不會被使用、出售或併入直接或間接用於設計、開發、生產或使用化學、生物或核武器、運載工具和系統或用於開發任何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產品中。

10.4 RS 銷售的產品不建議或授權用於生命維持、外科植入、核能或航空應用,或任何單一零件故障可能對人員或財產造成重大損害的用途或應用。

10.5 用於出口目的的產品分類(包括ECCN和協調關稅代碼)僅供RS內部使用。此類資訊由RS根據編制時可用的資訊真誠提供。 RS不保證或聲明此類資訊是最新或正確的,且對於客戶因依賴此類資訊而遭受的任何形式的損失或損害,RS概不負責。客戶自行承擔使用此類資訊的風險,RS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客戶有責任確保遵守所有適用的出口法規,包括在繼續出口時確定商品的正確分類。

11. 責任

11.1 RS 不對因未能提供建議或資訊或提供不正確的建議或資訊(包括透過 RS 技術協助專線)而導致的損害、損失(無論是直接、間接或後果性的)、費用、責任、利潤損失、業務或財務損失、商譽損失、成本(包括法律成本)、索賠、要求、訴訟、判決或其他情況承擔任何分包

11.2 RS 不對因下列原因造成或與下列原因相關的經濟損失、懲罰性賠償、收入損失、利潤損失或預期未來業務損失、聲譽或商譽損害、任何訂單或合約損失或任何後果性或間接損失或損害負責:

i. RS 與客戶之間的合​​約或 RS 接受的任何訂單中的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條款;

ii. 因 RS 與客戶之間的合​​約或訂單而產生的或與之相關的法律賦予 RS 的任何義務;

iii. 產品或服務的任何缺陷;

iv. 侵害知識產權;或

v. 因本銷售條款和條件而產生的任何其他損失。

11.3 儘管本銷售條款和條件中有任何其他規定,包括但不限於第 9 條(保證和補救措施)、第 10 條(出口管制和使用限制)和第 11 條(責任),如果 RS 承擔任何責任,則 RS 對客戶承擔因本銷售條款和條件或任何訂單(無論是合同、侵權或多項責任

i. RS 與客戶之間的合​​約或 RS 接受的任何訂單中的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條款;

ii. 因 RS 與客戶之間的合​​約或訂單而產生的或與之相關的法律賦予 RS 的任何義務;

iii. 產品或服務的任何缺陷;

iv. 侵害知識產權;或

v. 因本銷售條款和條件而產生的任何其他損失;總計應限制為(a)300,000 澳元或訂單總價值(以較大者為準)或(b)就半導體而言,該半導體的購買價格。

11.4 本銷售條款與條件(包括但不限於本第 11 條)中的任何內容均不排除或限制 RS 因 RS 或其員工、代理人或分包商的疏忽而造成的死亡或人身傷害,或因欺詐或任何其他法律不能限製或排除的情況而應承擔的責任。

12. 禁止轉口至俄羅斯

12.1 客戶不得直接或間接向俄羅斯聯邦出售、出口或再出口任何根據或與本條款和條件相關供應的、屬於《2019 年俄羅斯(制裁)(退出歐盟)條例》範圍的貨物(「受制裁貨物」)。

12.2 客戶應盡最大努力確保第 12.1 條的目的不會受到商業鏈下游任何第三方(包括可能的經銷商)的阻礙。

12.3 客戶應建立並維護適當的監控機制,以檢測商業鏈下游任何第三方(包括可能的經銷商)的行為,這些行為可能會妨礙第 12.1 條的目的。

12.4 任何違反第 12.1、12.2 或 12.3 條的行為均構成對這些條款和條件的重大違反,並且 RS 有權尋求適當的補救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RS 可以停止接受來自客戶的訂單和/或暫停向客戶發貨。

12.5 客戶應立即告知RS在應用第12.1、12.2或12.3條時遇到的任何問題,包括任何可能妨礙第12.1條目的的第三方相關活動。客戶應在收到RS關於履行第12.1、12.2和12.3條義務的簡單請求後兩週內,向RS提供有關此類資訊。

12.6 如果 RS 有理由相信任何受制裁貨物已直接銷售、出口或再出口到俄羅斯聯邦,RS 有權通知相關部門,不論雙方之間是否有保密協議。

13. 取消訂單與退貨

13.1 一旦 RS 接受訂單,客戶不得取消訂單。若產品無任何缺陷,RS 可自行決定以書面形式允許取消訂單,但 RS 須向客戶追償其產生的費用,並支付本第 13 條規定的手續費。

13.2 若僅取消部分訂單,RS 可向客戶開立發票,發票金額為取消前實際出貨數量與訂購數量的每單位售價差額。

13.3 除因第9條(保證和補救措施)所述缺陷而退回的產品外,所有退回的產品均可能收取手續費。 RS保留收取發票金額10%或100港幣(以較高者為準)手續費的權利。

13.4 客戶僅可在以下條件下將產品退還給 RS,並獲得信用或退款:

i. 客戶必須事先聯絡 RS(電話:853 6300 3662),以獲得事先同意和退貨編號(將在所有相關文件上註明);

ii. 退貨必須在產品交付之日(以交付文件上所述為準)或收取之日起 30 天內完成;

iii. 產品必須以原始狀態和包裝退回 RS,未經使用且處於可立即轉售的狀態;

iv. 客戶必須遵循 RS 網站上顯示的任何具體說明(包括產品退貨部分提供的說明)或任何產品退回 RS 的具體說明;並且

v. 產品必須妥善包裝並以預付運費的方式寄送,並清楚標明寄送地址:澳門宋玉生廣場 411-417 號皇朝廣場 15 樓 D-H 座,RS 集團(澳門)有限公司,客戶服務部。

vi. 客戶必須在原始出貨單上的 RS 客戶退貨表上註明發票詳情或 RS 參考編號,否則退回產品的任何退款將以最低銷售價格為準。

13.5 如果客戶將產品退回 RS,但不符合上述第 123.4 條 (i) 至 (vi) 項的規定(例如,退貨期限已過或產品狀態不合適,RS 的決定為最終決定並對客戶具有約束力),RS 可拒絕接受退貨並指定產品並將產品退回給客戶,費用由客戶承擔,或者可收取與實際費用的成本最低)。

13.6 當客戶退回已付款的產品時,RS 將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客戶退還已支付的價款。

13.7 本第123條規定的退貨政策不適用於軟體、DVD、錄影帶、書籍、校準產品、生產包裝產品、非目錄產品、擴展範圍產品、特殊製造產品、任何標記為不可取消 (NC) 或不可退貨 (NR) 的產品,以及任何向指定供應商購買的產品。此外,如果原始 RS ESD 屏蔽包裝的完整性已受損,例如包裝袋已被打開並重新密封或多個包裝袋被裝訂在一起,RS 將不接受退回的 ESD 敏感設備。

13.8 RS 對於產品從客戶運送至 RS 途中發生的任何遺失或損壞,或 RS 收到的任何物品不承擔任何責任。

13.9 客戶僅可在下次交貨日期前至少 14 天以書面形式收到通知的情況下取消或修改預定訂單(即定期交付且專門為客戶採購的產品訂單)。

14. 服務

14.1 RS 提供與產品相關的服務。這些服務包括:維修、校準、軟體、更新、EPROM 編程以及雙方約定的任何其他服務。 RS 可能會為這些服務設定週轉時間目標,但如果未能達到該目標,RS 概不負責。除維修服務外,產品必須無實體和電氣損壞,且無任何改裝(產品隨附說明書中詳細說明的改裝除外)。適用於維修、校準、軟體更新和 EPROM 編程的特殊條件如下:

i. 維修:維修服務取決於零件供應情況,且僅在產品未遭受過度實體或電氣損壞且未經改裝(產品隨附說明書中詳述的改裝除外)的情況下提供。必須遵循相關產品隨附的維修資訊/問卷中列出的所有說明。 RS 可自行決定維修產品或更換產品。任何隨產品退回的客戶生成軟體將在收到後被刪除或以其他方式銷毀,RS 對此類軟體中包含的任何資料概不負責。

ii. 校準:RS 將使用定期驗證且可追溯至國家標準的工作標準,在適當時點檢查產品是否符合已發布的規格。如果 RS 需要進行的調整超出了正常重新校準程序所需的微調範圍,RS 將把產品退還給客戶,或在收到相應訂單後,根據 RS 的維修服務條款對產品進行維修,然後再進行進一步校準。在這種情況下,客戶除需支付校準服務費外,還需支付維修服務費。

iii. 軟體更新:RS 將安裝最新版本的軟體。 RS 將對設備進行功能檢查,以確保軟體驗收合格。

iv. Eprom 程式設計:客戶應就其向 RS 提供的任何用於 EPROM 程式設計服務的媒體中存在的任何電腦病毒而對 RS 造成的任何損害和/或費用向 RS 承擔責任。客戶設備中包含的任何資料或程序將被擦除或以其他方式銷毀,RS 對此類資料或程序不承擔任何責任。客戶必須告知 RS 其特定要求,如果客戶未能告知 RS,RS 概不負責。客戶保證,RS 以任何形式複製或處理提供給 RS 的任何程序均不會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

15.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任何超出 RS 合理控制範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政府行為、戰爭、火災、爆炸、洪水、勞資糾紛、交通擁堵、任何外部線路中斷或 RS 無法購買履行合約所需的服務、材料或物品(除非以優惠價格)。如果 RS 因任何不可抗力事件而無法購買或限制履行其在本銷售條款和條件下的全部或任何義務,則 RS或任何義務,則 RS或任何義務,則 RS或任何義務應在該事件持續期間免除其義務,並且不對其在此期間履行義務的任何延遲和/或失敗承擔責任。

16. 知識產權

16.1 客戶承認 RS 及其授權人擁有 RS 網站、RS 目錄、目錄內容和庫存編號的智慧財產權,未經 RS 事先書面同意,禁止全部或部分複製。

16.2 RS 不向客戶保證或擔保所提供的任何產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智慧財產權。

17. 反賄賂和詐欺預防

客戶應(並應確保與其相關的人員或根據本條款和條件獲取和/或採購產品或服務的其他人員)遵守與反賄賂和反腐敗有關的所有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包括但不限於英國 2010 年《賄賂法》和《防止賄賂條例》(「相關要求」),並應:

i. 不得(直接或間接)誘導 RS 的任何員工、代理人或分包商向客戶做出任何讓步或給予任何利益、不採取或不執行任何行為,以換取任何禮物、金錢或其他誘因;

ii. 不採取或不採取任何將導致或促使 RS 違反任何相關要求的行為;

iii. 立即向 RS 報告客戶在根據本銷售條款和條件與 RS 進行任何交易時收到的任何不當財務或其他利益的請求或要求;

17.2 客戶被告知:

i RS 員工不得接受與 RS 有業務往來或試圖這樣做的任何公司或個人提供的超過象徵性價值的禮物、貸款、過度招待或其他實質好處;

ii RS 員工不得向與 RS 有業務往來的任何公司或個人索取禮物或其他好處,或試圖這樣做;並且

iii RS 員工的招待必須具有正當的商業目的,並經 RS 管理層和客戶批准,方可接受。招待應合理,且 RS 的員工、代理商或承包商能夠回應。

17.3 RS 的反賄賂政策中包含對禮品和招待的財務限制,可根據要求提供更多詳細資訊。

17.4 客戶應誠信行事,不得參與、協助或以其他方式參與與本條款和條件相關的任何形式的詐欺活動。客戶應根據適用法律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以防止詐欺。如果發現客戶從事旨在使自身或第三方受益的詐欺行為,RS 可立即停止接受訂單和/或暫停出貨。客戶應根據要求全力配合任何可能影響 RS 遵守適用法律(包括《2023 年經濟犯罪和企業透明度法案》)的實際或疑似欺詐行為的審計、審查或調查。

17.5 任何違反本第 16 條的行為均構成對這些條款和條件的重大違反,且無法補救。

18. 隱私與客戶資訊

18.1 有關我們如何處理您的個人資料的更多信息,請參閱我們的隱私權政策。

19. 法律和管轄權

19.1 RS 與客戶之間基於適用於每個客戶訂單的這些銷售條款和條件而簽訂的合約應受澳門法律管轄並依其解釋,且客戶接受澳門法院的非專屬管轄權,但 RS 可在任何有管轄權的法院強制執行該合約。

19.2 如果本銷售條款和條件的任何部分被任何法院或主管當局認定為不可執行,或以特定方式解釋或理解將被視為不可執行,則雙方明確表示,相關措辭應被解釋或理解為避免此類認定,並且,在出現此類認定的情況下,相關條款的其餘部分應被解釋或理解為使其完全生效。

19.3 《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不適用於本銷售條款和條件。除非本條款另有明確規定,除客戶和RS外,任何其他人士均無權享有本銷售條款和條件項下的任何權利。任何非《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或其他實質上類似的法律或其他適用法律項下本銷售條款和條件當事人的人士,亦無權強制執行本銷售條款和條件。

20. 雜項

保密性

20.1 客戶不得以任何形式(無論是口頭、有形或書面形式)使用或披露任何及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資訊:(a) 本質上屬於機密資訊;或 (b) 客戶知悉或應當知悉屬於機密資訊;或 (c) 被 RS 指定為機密資訊,且在每種情況下均已向客戶披露,或由客戶以其他方式取得資訊的資訊或其資訊(或其資訊或由客戶提供資訊或由客戶提供資訊或由客戶的資訊或由客戶揭露,或由客戶以其他方式取得相關條款的資訊或由客戶揭露,或由客戶獲取相關條款。本第 20.1 條在本條款和條件終止後仍然有效,無論該終止是如何產生的。

轉讓

20.2 RS 可隨時轉讓、抵押、收費、宣布信託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處理其在這些條款和條件下的任何或所有權利和義務,而無需事先徵得客戶的同意。

條款

20.3 根據本條款和條件,任何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任何通知均應採用書面形式,以專人遞送或預付費一等郵件或特快專遞方式遞送至本條款和條件開頭提供的地址,或透過電子郵件發送至LegalNotices@rs.rsgroup.com,並在所有情況下註明收件人。以專人遞送或電子郵件方式遞送的通知應於收到之日發出(除非在下午5點後收到,否則將在下一個工作日發出)。以預付一等郵件或特快專遞方式遞送的通知應視為在郵寄日期後兩個工作天發出。

受讓

20.4 本條款和條件適用於每一方及其各自的繼承人和允許的受讓人,並對每一方及其各自的繼承人和允許的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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